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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為個體出租車司機,與肖某(已判刑)系相識關系。2011年7月3日17時許,肖某將冰毒七包(總重量為3.0469克)、紅包片狀物質十一粒(總重量為0.6496克)、電子稱一臺交予劉某窩藏,劉某明知上述物品系毒品而為肖某藏匿于其駕駛的出租車儲物箱內。2011年7月4日10時許,劉某在科爾沁區一出租屋內被公安機關抓獲,在其出租車內窩藏的上述毒品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科爾沁區人民法院法官審理此案后認為,劉某明知是毒品而為犯罪分子予以窩藏,窩藏甲基苯丙胺共計3.6965克,其行為已構成窩藏毒品罪。鑒于劉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劉某以窩藏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科爾沁區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長王德成解釋說,近年來,毒品犯罪呈上升趨勢,涉毒因素引發的社會危害日益凸顯,禁毒斗爭的總體形勢不容樂觀。面對嚴峻形勢,人民法院嚴格依法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對毒品犯罪堅持“零容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劉某為幫助朋友而窩藏毒品的行為,已經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
王德成說,經過法庭教育后的劉某對自己的行為也有了深刻的認識,并深感懊悔,本以為自己沒有參與販毒,也沒有吸毒,不過是為朋友隨手幫個小忙,卻沒想到這么隨手一幫卻讓自己身陷囹圄。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窩藏毒品犯罪并沒有清晰的認識,甚至同本案的劉某一樣有著認識的誤區。而通過本案,我們應認識到每個公民在遠離毒品誘惑的同時,更要肩負起社會責任,勇于向毒品犯罪說不,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打擊毒品犯罪活動。
案情
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