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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野雞、野兔一飽口福,不惜鋌而走險制造槍支,結果野味沒吃到,卻換來牢獄之災。經科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吳某、譚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9月的一天,譚某突然想吃點野味,可到市場購買,既費用不菲,又缺少樂趣,于是萌生了自造槍支打獵的想法。9月14日,譚某找到吳某,請其幫忙制造槍支。經吳某同意后,譚某到五金商店購買一把射釘槍交給吳某。吳某用無縫鋼管焊接在射釘槍上,并用鋼絲綁在射釘槍槍身處,制成一把可發射彈丸的槍支。譚某得到改裝槍后喜不自勝,他自己又給該槍安裝了準星及槍托。
2015年12月7日,經群眾舉報,民警到譚某家中檢查,當場收繳改裝槍1把,鋼珠69個。經鑒定,該槍為射釘槍改裝的以火藥氣體為動力發射的改制非自動步槍。據譚某交代,自從改裝槍到手后,他一槍未發便被警方抓獲,感覺非常悔恨。
做事不能存僥幸,
法在心中是準星。
私欲不能任膨脹,
遵紀守法享太平。
編輯警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