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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決,為逃避給付義務,竟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近日,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哈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在審理烏某與被告人哈某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后作出民事判決,責令哈某返還烏某5畝草牧場經營權,賠償經濟損失7 5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50.00元及鑒定費3 000.00元。烏某申請執行后,哈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2015年5月7日,法院將哈某拒不執行判決案移送科左后旗公安局。2016年30月11日,哈某經傳喚后被動歸案后與烏某達成和解協議,返還5畝草牧場經營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 550.00元,哈某獲得烏某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哈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之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案發后,哈某與被害人烏某達成和解協議,獲得烏某的諒解,在庭審中烏某認罪態度好,確有悔罪表現,故酌予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判決后哈某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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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破解執行難題,堅決維護司法權威
2016年,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受理各類執行案件2685件,執結2318件,執結率為86.13 %,執結標的額達8861萬元。開展清晨、夜間執行143次、節假日執行62次,實施網絡查控③557人次,重點突擊“人難找”、“財產難尋”的案件;完善聯合信用懲戒機制,將376例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廣泛借助電視、微信、廣告欄等平臺向社會發布,打壓“老賴”的生存空間;推出“公告執行”、“限期履行”等舉措,促使600人次主動履行義務,履行金額2000余萬元;對于妨礙、抗拒、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357人次,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條件的案件5起5人,涉嫌妨害公務罪的案件1件8人;積極開展“草原風暴”和涉金融機構等專項執行行動7次,出警500余人次,召開執行新聞發布會1次,公布典型案例5起,起到強烈的震懾作用。